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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借喜新厌旧判定自家作者不是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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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在琪亚娜的过去,就吃过宁洛喂的大鸡腿,可这次重逢和被辅助着揭开了宁洛的神秘性后,再品尝宁洛的投喂,她不由得想到:这次的大鸡腿怎么会这么好吃?呜呜呜!我太幸福了,宁洛哥哥这个笨蛋,居然让本姑娘等那么久,过分!相当过分!今后得欺负他。

嘴上喊着宁洛,琪亚娜心里,宁洛一直是她的宁洛哥哥,颜值审美被拔高了太高的标准后,她看任何女孩子都没了什么明显百合心理,显然是连基因都变化了。

当然,像柳神和梅洛可莉雅这样的,被宁洛修改了颜值乃至形象的妹子,如果显露出真实的形貌,琪亚娜依旧是无法拒绝的,毕竟她的心理构筑并不过关。

“宁洛哥哥,我想要白毛红眸。”

梅洛可莉雅突然要求道,她知道宁洛来自玄明国。

想了想,宁洛便同意了,偶尔改下形象与模板,岂不是更能让借用的模板沦为公用成分,这个想法很好,不断的随着心意改变所谓的抄袭角色的模板与形象,从借用模板成为提到模板,更虚假化了抄袭的说法。

总之就一句话,宁洛不是觉得作者怕被说抄袭,而是觉得那些说自家作者抄袭的家伙是真恶心,他敢肯定的说,自家作者完全没把公用成分当做小说内容。

内容上不是抄袭,各方各面的改到了可以无视原著的程度,并且是认真的自定义,完全谈不上魔改,他还以为自家作者是提到了什么敏感词呢!

书写他宁洛的小说,在设定上更是将幻想与真实的界限模糊化了,并且在这本小说的定义上,原著并非原著,同人并非同人,强行从现实上定义抄袭原著,就是在耍流氓,难道虚实对接流不能成为一个流派吗?

就这么说吧!

你说法律上是抄袭,总得定义什么范畴才算抄袭。

脱离的法律定义的抄袭范畴,并且不以你所谓的抄袭元素为主题,而是化作‘所以’、‘因为’、‘奥特曼’、‘始皇帝’、‘仙帝’、‘仙王’、‘大帝’、‘歌词名’、‘书名’、‘品牌名’之类的公用成分,抄袭!呵呵!

靠!为自家作者说话可真累!

按蓝星上的法律,宁洛这不叫抄袭。

按某一类地球的法律,在他家作者那个年代,还没有法律对“抄袭”作出明确的定义,而著作权法所称的抄袭、剽窃,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他人作品?

这本小说的全部内容,在立意和创新上都是原创。

人名,不属于片段,也没有使用任何多余的人名进行原著呈现层次蹭热度,使用和蹭还是有区别的。

形象,在这本小说的定义上,是高于原著的。

抄袭原著模板?只是这本小说的模板的一面罢了。

甚至,他家作者对模板还喜新厌旧,喜欢涂改,在读者的视角,甚至都没有让所谓的原著模板清晰化和得到未知分之二的关注度,使用价值上配不上抄袭。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先能定义为抄袭,才算行为违法。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且不提在这本小说中以全部的原创为骨,以部分人名或世界观的另一面的同名和剩下的原创为墨水。

然后,说是抄袭的地方,你能说出个所以然来?

因为,就算用了人名被定义为片段,再算上只用了部分地名和势力名而没有原著描绘的场景描绘,.这你也强行定义为片段,那么原著片段的关键,难道不是内容吗?剧情什么的,啧啧!谁特么按原著走啊!

所以,内容、剧情乃至角色模板和形象,都和原著有起码99%以上的不相似,我家作者抄袭了什么片段?

片段都没抄袭,那么抄袭作品更就谈不上了。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首先,这本小说的定义和设定上,是以迷雾纪元这一能涵盖超越凡俗想象或当代想象的一切世界观为绝对背景,本就在写法上能任意的描绘一切虚实。

所谓的损害事实,对小说中的宁洛而言,且不提根本写的就不是基于原著的事实,抄袭片段和抄袭作品都无法定义,那就更别说是在损害事实这一模糊说法了。

非得恶心人说是损害事实,那也不过是以同一个舞台和子虚乌有的原著打擂台而已,可以如下解释:

同样是开餐馆的,就准你研发出新菜品,不准我破解你的菜品,并用升华版菜品和你竞争吗?

开餐馆的都不算抄袭菜谱专利,在小说材料上升华改版,然后在小说形式、内容、流派上一并原创,并且采用小说设定上虚实对接和非原著设定的框架,进行多元性和丰富性、新颖性的创造,算个屁的抄袭。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宁洛表示,我家作者的确发表了作品。

可是,在法律上,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在前面的抄袭都没有被定义下来的情况下。

说抄袭,是有理由认为是在耍流氓的哦!

嗯?我就是耍流氓又怎样?

当你的行为和言语能给不少人呈现这种看法的同时呢!就算你强行说是抄袭,那么法律也是不能被耍流氓的家伙定义为抄袭的吧!

遵守法律没错,可在法律有错,却没来得及纠错,且很多人都能看出法律有错的时候,还作出并执行不合理的法律判决,绝对是不符合民意的。

反正,宁洛已经决定了。

如果他家作者受到了不合理的法律判决和执行,就算是可以被称作绝对天意的他,也是会生气的哟!

当然,宁洛这里宣布,如果他家作者真被判定为抄袭的话,那这本小说这一章节里的内容,他得说明一个事实:

这不叫怒怼政治,而是表达出自己这份民意。

说说自己认为的法律不合理性,总是没错的吧!

再说了,宁洛可以很肯定的说,他家作者占理。

至于,说他家作者没错?

呵呵!对与错,是由合理性决定,还是由扭曲法律含义的人来决定的呢?

在本身并不违背著作权法的情况下,他家作者是否抄袭,得看判决者和执法者是否公正了。

如果不公正,那他家作者也没必要写下去了。

对宁洛来说,他家作者是以赚钱为目的,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就像是人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吃熊猫的,但在法律上吃熊猫是犯法的一样,赚钱和盈利的区别也同样是如此,不能以此盈利却盈利了,愿意退出,那在法律上的定义也只是赚钱,而非谋利。

总不可能,法律会这么死板的让恶心家伙扭曲吧!

法律是为人民服务,不是为迫害无犯罪目的,且本就不违法者而存在,是非公正应该由正确性说,而非被没理解法律正确性的恶心家伙煽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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