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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篇二十一、《红楼梦》中的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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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篇二十一、《红楼梦》中的婚姻法

《红楼梦》前八十回的文字里,涉及婚姻违法问题只有一起,那便是贾二舍偷娶尤二姐。有人说薛蟠强抢甄英莲,也就是后来的香菱,不也是吗?但由于香菱是买来的丫鬟,而且人贩子一人两卖,虽然涉及人命官司,却不犯婚姻法。《大清律例》虽有“强占良家妻女”一律,但只限于“妻妾”,此时香菱是奴,尚未成“妾”,属买卖关系,并非“强占”。

而贾琏之罪,则可坐实。《红楼梦》第六十四回“幽淑女悲题五美吟,浪荡子情遗九龙珮”中有文字:“自古道‘欲令智昏’。贾琏只顾贪图二姐美色,听了贾蓉一篇话,遂为计出万全,将现今身上有服并停妻再娶、严父妒妻种种不妥之处,皆置之度外了。”①第六十七回“餽土物颦卿思故里,讯家童凤姐蓄阴谋”凤姐语:“再者,珍大爷也是作官的人,别的律例不知道也罢了,连个服中娶亲、停妻再娶使不得的规矩他也不知道不成?”②

从以上两段话可以看出,作者已经定好了贾琏的两宗罪:服中娶亲和停妻再娶。

接下来,第六十八回又有文字:“国孝家孝之中,背旨瞒亲,仗财依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③凤姐语:“国孝一层罪,家孝一层罪,背着父母私娶一层罪,停妻再娶一层罪”。④

从这两段文字可以看出,贾琏的服中娶亲不仅有“家孝”,还有“国孝”。另外就是作者认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三重罪。

翻阅了大量的史料,笔者发现明清时期的婚姻法大致相同,《大清律例》在婚姻方面完全照搬了明律,没做任何改动。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六》·户律·婚姻:

“106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残[废或]疾[病]、老幼、庶出、过房[同宗]、乞养[异姓]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不愿即止,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妇、本夫]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给后定娶之人],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⑤

由此可见,明清时期的婚姻法,对婚书和聘嫁都有详细规定,即婚书财礼受法律严格保护。一旦有了其中一种,即视为婚约已成,双方均不能反悔。

之后又规定了犯奸盗者不用此律以及妄冒、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意违期的,都属违例。

之后又规定:“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姐[自卑幼出外之]后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⑥

又在条例中明确:“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具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⑦

以上之规定明确了主婚人的概念,也就是说,婚姻男女是没有权利自己决定的,男方即使在外做官经商,也不能私定终身。还有就是聘财,即现在所称的“彩礼”“定礼”,包括聘金与聘礼,可以二者齐备,也可只备其一。可以说,收受彩礼就是婚约生效的标志。财礼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婚书、私约的效力。另一方面,财礼返还,则意味着婚约解除。《红楼梦》中,张财主与李守备两家的官司主要涉及财礼,退了定礼就意味着解除婚约。解除婚约后,张财主才能将张金哥另聘他人。而贾珍父子逼迫张华与尤二姐解除婚约,又让“尤老娘与银十两”,这充分说明,张、尤两家指腹为婚时,是有定礼的。这是因为,条例中虽禁止了“指腹割衫襟为亲”,但有定礼就另当别论。

条例还对招女婿作出了严格规定,即“须凭媒妁,明立婚书”,还必须“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且规定“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即本家只有一个儿子,是不允许其到他家当上门女婿的。而且,“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足见明清法律对养老还是非常重视的,怕上门女婿对老人将来坐视不管。原著后三十回中,想必贾环就是此类人物。

107规定了“典雇妻女”之罪,即将妻妾卖或租与他人,以及将妻妾妄作姐妹嫁人等事,并不常见。这里面,典娶者是同罪的,此例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108是“妻妾失序”

此例是本文重点,关系到贾宝玉与宝钗和黛玉的婚姻关系。从前八十回留下的伏笔来看,倪二等人去监狱看望贾宝玉,地点是狱神庙。而且宝玉犯的罪过,一定会在前文有所交待。这样,贾琏的三宗罪便是重要参考。而国孝家孝,包括背着父母私娶两项,宝玉都不会涉及,就只剩下停妻再娶一层了。

此律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⑧

《大清律例增修汇纂集成》记载:“聘为妻,奔为妾”,六礼不备谓之“奔”。正式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定迎娶的女子才是妻。妾的实质近似于婢,妾只能“纳”,而不能“娶”,妾是没有资格订立婚约的,否则就触犯了“停妻再娶”之罪。《红楼梦》里,黛玉是绝不可能以“妾”的方式嫁给宝玉的,而宝钗也不可能在黛玉死后续弦给宝玉。但二宝完婚后,若以贾琏偷娶尤二姐的方式,即以“掉包计”来为将亡的黛玉完成一场不为外人所知的婚礼却是理所应当的。正因如此,贾宝玉因为犯了“停妻再娶”之罪,被贾府内奸告发,才有了后三十回的“牢狱之灾”,从而为了挨过九十大板,引发狱神庙仗义探监一节。

《红楼梦》对纳妾着墨较多,但并无为妾订立婚约、举行婚礼仪式等内容的描写。如第2回,贾雨村纳甄士隐的丫鬟娇杏为妾时,无任何仪式,只“乘夜只用一乘小轿,便把娇杏送进去了。”第65回,贾琏偷娶尤二姐时,是“一顶素轿,将二姐抬来”。第69回,贾琏为其父贾赦办成了事,后者“十分欢喜……又将房中一个十七岁的丫鬟名唤秋桐者,赏他为妾。贾琏叩头领去。”不仅如此,凤姐的丫头平儿,连个仪式都没有,就成了大家默认的贾琏之妾。从“红绡帐底卧鸳鸯”,一句来看,虽然鸳鸯曾经立誓,但还是拗不过贾母,被宝玉纳妾了。

109是逐嫁女一律,于红楼无干。110即是居丧嫁娶。对于红楼中人,此律恐怕独与贾琏有关,因为贾敬和宫中一位“老太妃”的逝去,贾琏偷娶尤二姐就涉及国丧和家丧两项,按律至少应挨八十大板。

111、112两律是父母囚禁嫁娶和同姓为婚,也与红楼无关。而113尊卑为婚一律,因红楼中亦无于长辈、晚辈通婚之事,但其中“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姐妹者[虽无尊卑之分尚有缌麻之服],杖八十”一条却无法回避。

尊卑辈分不同的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其一,有服属而又尊卑辈分不同者;其二,便是虽已无服而尊卑相犯者,皆不可通婚。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⑨

但姑舅两姨姐妹不让通婚就非常严重了,因为在《红楼梦》里,宝玉与黛玉属于姑表亲,而宝玉与宝钗则属于姨表亲。黛玉和宝钗,宝玉无论娶谁,都违法。情形相同的,还有司棋和潘又安。在这里,明清律设立了专门的条款,禁止姑舅两姨姊妹为婚(即中表婚)。《曾国藩家书》中也称:“中表为婚,此俗礼之大失。”许多人由此而认为宝玉没娶黛玉,但别忘了,宝钗也是同样近的亲。这显然也是作者的刻意安排,是“黛钗合一”思路的又一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仪礼·丧服》里,还按照亲疏关系和尊卑程度,详细记载了五种丧服的穿着——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缌麻通常是曾孙、玄孙等后辈亲戚去世后,由悼念者穿着,时间在数天。五服制度的存在,使古人结婚时,会推算对方是否在五服之外,如果不在,不能结为夫妻。而律中之“缌麻之服”是指外亲丧,等级比较低,为外祖父母服大功,为舅舅和姨妈服小功,为舅舅、姨妈、姑妈的儿子服缌麻。如此算来,黛玉、宝钗都属于宝玉的“缌麻之亲”,岂不四大皆空了吗?

然而,事实真是这样吗?我想,曹公既然这么写,一定会有他的理由。明清时期,法律虽明令禁止,但民间却对“亲上加亲”情有独钟,这条法令的实效,本身就值得怀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样的事似乎很平常。书中张道士、贾政、贾母之流,看重的倒是性格、模样,并没有言及门第、禁忌。并不是贾母等人对此不懂,而是因为这些现象或许早已习以为常、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

中表婚现在己定性为近亲婚姻,《左传》就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记载。它虽不属于“同姓”范畴,但从优生的角度,仍被自唐以下的各朝法律所禁止。如《宋刑统》规定:“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清律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虽无尊卑之分尚有缌麻之服。]杖八十。并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⑩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古代时空的局限性,中表婚从未销声匿迹,反而因“法不责众”而一直大行其道。至雍正八年,清廷不得不通过颁布新条例的方式妥协。新颁条例规定:“外姻亲属为婚,除尊卑相犯外,仍照例临时斟酌拟奏外,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⑪

《红楼梦》的故事主要为清代雍、乾两朝。从书中内容来看,宝玉与黛、钗的中表婚似乎已经合法化了。《红楼梦》成书于乾隆年间,此时距雍正八年的颁例已过数十载。所以,大家不必担心,不管“木石姻缘”还是“金玉良姻”,都是合法的。

自113娶亲属妻妾,至114娶部民妇女为妻妾,115娶逃走妇女,116强占良家妻女,117娶乐人为妻妾,118僧道娶妻,119良贱为婚姻,120出妻,再到121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都与以上无关。

从最后一律,我们可以看到,主婚人与媒人所犯的罪过着实不轻。但没办法,谁让贾母是贾府的主宰呢,在那个为所欲为的时代,法律的作用毕竟有限。

注解:①邓遂夫:《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校本》,作家出版社2010年,第932页。

②邓遂夫:《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校本》,作家出版社2010年,第969页。

③邓遂夫:《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校本》,作家出版社2010年,第975页。

④邓遂夫:《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校本》,作家出版社2010年,第979页。

⑤孙家红:《明清律合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283页。

⑥孙家红:《明清律合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284页。

⑦孙家红:《明清律合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286页。

⑧孙家红:《明清律合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287页。

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08页。

⑩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8页。

⑪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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