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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书屋 -> 都市小说 -> 普法:我的辩护迫使银行被迫改制-> 第22章:激进的法外狂徒,举证阶段骑脸输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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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激进的法外狂徒,举证阶段骑脸输出【1/2】
- 张义作为准五星资深讼棍,雅洁集团对于张达的一审和二审就是他来打的。就连五星律师都败下阵来,这法外狂徒还想翻天?做梦呢!
审判长王伟贤面容严肃:“被诉讼方请陈述诉讼申请”
张义:“我代表我方当事人驳回诉讼方申请”
“诉讼方控告我方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如若拿不出实质性证据,我方不排除起诉诉讼方涉嫌诽谤”
“我方申请诉讼方承担所有诉讼费”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法槌敲响,“双方陈述完毕,开始进行举证、质证”
“请诉讼方开始举证、出示相关证据、材料,若有证人,可传唤出庭”
罗祥:“审判长,我方申请提交雅洁集团旗下产品检验报告”
“申请通过!”
罗祥:“这是雅洁集团旗下所有营养品检验报告”
“在检验报告中无一例外显示三聚胺超标”
“由此可见,雅洁集团旗下产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审判长,我方申请传召证人及其监护人”
“申请通过”
走上法庭证人席的是一名抱着孩子的中年男子,值得注意的是小孩的头部十分大,异于常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该女孩名叫谢倩倩,今年两岁半”
“可以很明显的看错,这名女孩的头部发育异常!”
“究其缘由就是因为服用了雅洁集团旗下一款营养品导致的”
“事后,谢青青的爸爸谢铭找到雅洁集团,因为谢铭文化程度不高,被伍万元打发了”
王伟贤:“证人谢铭,该律师所说,可是真的?”
“法官老爷,句句是真!”
张义:“反对,我反对诉讼方代理律师说辞,该事情我司已经和谢铭达成谅解协议,申请驳回该举证”
罗祥:“审判长,两位审判员及四位人民陪审员,我想请问,这种事情哪怕雅洁集团已经善后处理了,就真的能当不存在过吗?
罗祥:“据我掌握的资料,该案例已经不下千余起!”
“这种所谓的蛋白质增强剂美曰其名是能提高蛋白质含量,其实就是氮肥的原料!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了净含量,但雅洁集团为了追求利益毫无底线的过量添加。
虽然蛋白质含量上去了,但随之而来的副作用也显现了出来。
我当事人和在场这位证人只是其中的受害者罢了。
能来庭审作证的还有两名,我想说明的是,这不是个例!
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根据我国食品罪。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想,上千起案例,足够涉案人员将牢底坐穿了!”
网络上群情激奋,纷纷大骂雅洁集团不是个东西。
明智的已经悄悄将购物车里面雅洁集团相关产品取消了。
“被诉方反对无效,诉讼方请继续举证!”
罗祥:“根据民典相关规定,谅解协议自合同签订后款项到账即刻生效。
我方当事人是在得到赔偿后,再次要求获赔,所以被质疑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必须满足以下三点:
一: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重要特征。
三: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我方当事人张达显然只满足第一个条件,即张达实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对于第二个条件,我方持申请反驳。
再次要求获赔,这并不等同于威胁或者要挟商家以获取财物。
最为重要的是,我方当事人张达,并不满足第三个条件。
再次要求获赔,和表现出非法占用商家财物的目的显然风马牛不相及。
虽然我方当事人可能存在某些道德方面引起的人们反感,但在法律的定义中,他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张义看着对面滔滔不绝的罗祥,掏出了准备好的说辞。
张义:“审判长,我反对诉讼方律师的说法!
根据食品相关法律,食品出了问题,最高获赔十倍!
根据我司汇总,张达一共在我司旗下购买了19560元商品。
哪怕凑个整,也才只能获赔二十万。
我司出于人道主义,翻倍赔付了共计四十万,已经算仁至义尽了。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这份证明提交审核。
王伟贤:“针对被诉方说法,诉讼方有什么需要说明的。”
罗祥不紧不慢,早就等着对面反驳了。
列入新的材料越多对雅洁集团越不利,想要维持原判,对面就得尽可能的反驳。
这就好比一个人去吃早餐,最后肚子吃坏了,商家赔你十倍。
十倍才多少钱?一百还是两百?
这钱够干嘛?看个病都不止这点!
如果我在一块钱的辣条里面加了微量砒霜把你毒哑了,最后赔你十块,你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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